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1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
根据2010年颁发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2011年4月-5月本市将开展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一次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现对2011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团体会费
凡在2010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凡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执业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缴纳金额详见附件)。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个人会费
1、凡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500元/人。
2、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750元/人。
3、凡在2010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会费缴纳方式
2011年度会费请于4月20日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
帐号:上海市律师协会(请在贷记凭证上分别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杨小龙
电 话:64030000*141
传 真:64185837
附 件: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