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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上海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1-04-13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1年5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考核时间

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到6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区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0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下称考核系统)是开展考核的工作平台。律师通过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登录考核系统,完成考核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律师事务所通过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http://lg.justice.gov.cn)登录考核系统,完成评定、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2010年度年检操作指南:http://lg.justice.gov.cn/docs/annual-help/)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各律师通过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提交本人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系兼职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律师应当认真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或者变更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2010年度中,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通过考核系统同时提交曾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的执业机构为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市律师协会。

2、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考核登记。

时间:4月30日前

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完成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通过考核系统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本所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如实填报。

(三)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并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1、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

时间:4月1日-4月30日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2、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4月1日-4月30日

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送交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县司法局。

(四)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核通知。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同时对本区县符合考核要求的,并已由市律师协会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发送“审核通知”,通知律师事务所送交考核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送交考核材料。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收到“审核通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司法局送交以下考核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下载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本所律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律师事务所下载后,送交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提交的有关奖惩证明材料和兼职律师证明材料;

2、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3、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市司法局或区县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区县司法局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综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本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载。区县司法局应在律师事务所送交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七)区县司法局向律师事务所发送备案盖章通知。

时间:5月1日-5月20日

区县司法局向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发送备案盖章通知。

(八)律师事务所备案盖章。

时间:5月31日前

律师事务所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律师执业证书前往区县司法局备案盖章。

区县司法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不予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不注明考核结果;该所执业的律师执业证书上也不予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注明考核结果。

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2010年下发的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刻制本区县2010年度考核专用章。

(九)总结报备。

时间:6月10日前

区县司法局完成考核登记工作,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本区县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律师事务所送交的材料由区县司法局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参加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二)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参加2010年度考核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不接受检查考核也不依法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所属区县司法局报市司法局注销其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