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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0-09-10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激励和带动全体女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女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出优秀新人,经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第十一次会长会议决定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优秀女律师的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宣传和表彰上海律师界优秀女律师,从而激励女律师们实现人生理想、展现自身价值,以更饱满的热情,更专业的理论,更好地为上海实现“五个确保”、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二、评选范围和标准

(一)评选范围

   1、本市注册的专职女律师,连续执业5年以上(含5年)(以注册年限计算)。

2、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3、第一、第二或者第三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获得者(不含提名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荣誉称号获得者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执业纪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具有社会公信度,社会声誉良好。

    3、业务精湛,工作成绩突出;刻苦学习、钻研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注重随时总结经验,近年来发表过专业文章、论文或者专著,或者有其它专业成果(包括优秀法律文书、行业范本等)。

    4、积极参政议政,为政府实事出谋划策;热心公益事业,热心参与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律师行业以及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的各项活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三、评选机构

    本次评选活动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主办并成立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上海市妇联、上海市女记者协会以及上海市女法官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委会在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秘书处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选程序以及时间节点

本次评选活动以各区县为单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人选,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向评委会推荐人选,评委会综合评议与投票相结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筹备和动员阶段(2010年8月份)

    各律师事务所将本通知传达至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明确活动意义,充分发动符合条件的女律师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二)启动和初选阶段(2010年9月份——12月份)

1、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认真听取意见后,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优秀女律师候选人按照本区县女律师人数的1.5%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不足1.5%的推荐1名。

2、初选阶段:评委会对参评律师统一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严格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三)终评和揭晓阶段(2011年1月份——2月份)

    1、媒体公示:在东方律师网上对30名正式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如遇异议,评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正式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正式候选人的资格。

    2、评审答辩:30名正式候选人参加评审答辩。

    3、投票评选:评委会根据公示、答辩结果,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再次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20名,另外10名正式候选人授予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提名奖。

   (四)表彰和宣传阶段(2011年3月份)

1、在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宣布表彰决定,并于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会员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

2、做好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评选要求

(一)评选通知下发之前,律师被投诉,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不得推荐。

(二)参评律师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经评委会核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参评律师不再参加第二届东方大律师、2008-2010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或者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

(四)参评律师不担任此次评选活动评委。

(五)对评选出的“上海市优秀女律师”,如每年参加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安排的公益活动少于2次(安排不足2次的除外)的,将撤销其“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六)参评律师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候选人公益活动承诺书1份;

     2、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候选人组织推荐表1份;

     3、详细事迹材料1份;

     要求:字数为2000字左右     

     4、业务卷宗两件(复印件);

     5、本人执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6、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或者其它专业成果(包括优秀法律文书、行业范本等)。属发表或者出版的需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7、曾获荣誉称号、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所有文件材料按A4标准纸规格装订,装订顺序如上述提交材料顺序,同时要有封面以及目录,上述材料递交或者邮寄至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评选办公室。参评律师材料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候选人推荐材料字样,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以邮戳为准,逾期将不再接收参评律师材料。

关于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推荐表以及相关材料样张均可在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com.cn/浏览并下载。

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本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邮  编:200032

联系人: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干事 

岳雪飞  65077679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