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关注 > 信息正文

“凤凰”之争 尘埃落定

信息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0-11-30

近日,市二中院对上海金山开发公司、凤凰自行车公司诉凤凰车件公司侵犯其“凤凰牌”商标专用权上诉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凤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支付赔偿金的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凤凰”字号的请求,没有给予支持。

家喻户晓的老品牌“凤凰牌”的拥有者,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和金山开发公司遭遇了一件头痛的事情。在市场调查中他们发现,有另一个厂家生产的自行车打着醒目的“凤凰”标识在商场销售。他们认为,对方显然侵犯了 “凤凰牌”商标的专用权,对自己的经营造成了损害。然而,另一家“凤凰”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却认为,自己本来与“凤凰”有着很深的渊源,既然公司名字就叫上海凤凰车件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公司的名字有何不可?双方因此争论不休,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通过庭审、质证等程序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地了解。在细致分析、反复论证后,法院认为:“凤凰牌”商标于1979年即核准注册,并于1991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该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凤凰车件公司成立于1995年,凤凰车件公司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以较大字体标注“凤凰”、“凤凰车件”、“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车件”字样,而“凤之铃”注册商标,仅以较小字体标注文字,既未使用图形,也未标明注册标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凤凰车件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认。因而超出了合法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侵入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凤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判决: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凤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占使用许可权;在《解放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与此同时,法院对于金山开发公司、凤凰自行车公司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要求凤凰车件公司停止使用“凤凰”字号的请求,没有给予支持。凤凰车件公司由原上海自行车前叉厂于1995年改制后成立,公司成立时使用“凤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合法来源,且与金山开发公司、凤凰自行车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2008年12月18日,三方曾签订协议,金山开发公司、凤凰自行车公司从对凤凰车件公司依法规范进行自有品牌运作给予理解和扶持的角度考虑,允许凤凰车件公司在其产品上规范标注企业名称全称,并要求凤凰车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库存和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清理,凤凰车件公司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凤凰车件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清理工作,导致本案诉讼发生。因此法院认为,凤凰车件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生产的产品上规范标注企业名称全称,不得突出标注“凤凰”、“凤凰车件”、“上海凤凰”、“上海凤凰车件”字样,以避免涉入其他诉讼。至此,这起错综复杂的商标权益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诉讼双方一方是具有近40年历史的知名企业,一方是经过改制成立的新兴企业。双方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都想通过诉讼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不能厘清其中关系,全面掌握事实,准确裁判的话,势必对其中一家企业造成损害。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了案件的缘由、发展、结果的诸多细节之后,认真分析研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为这场纷争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