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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对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8

一直倍受新闻媒体关注的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件于4月17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1999年4月,因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民公司)开发生产的反病毒软件产品KV300对北京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翰林汇公司)生产销售的办公自动化助写软件产品“写作之星”误报有黑客程序,导致翰林汇公司诉江民公司侵犯商誉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江民公司侵权成立,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江民公司的KV300杀毒软件产品在检测翰林汇公司的写作之星软件产品时,在该软件产品没有黑客程序的情况下,显示其有黑客程序,从技术上讲,属于误报。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江民公司杀毒软件的误报会使其认为翰林汇公司的软件产品中存在着黑客程序,使用户对原告产品的信誉产生怀疑,这必然会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但是,依现在技术,误报不可能被完全排除。因此在误报发生前,被告对该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误报发生后,原告即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此时,被告软件产品的缺陷已属于可以发现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该产品的生产者,负有及时消除影响以避免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积极作为之义务。然而,被告虽在其后销售的KV300杀毒软件产品中对缺陷进行了补正,但未公开消除影响,致使被告产品缺陷对原告商誉造成的损失继续存在和扩大。被告此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产品缺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数额,将考虑原告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为恢复自己产品声誉所需的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亦应予赔偿。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判令江民公司在《中国计算机报》、《中国青年报》、《计算机世界》上向翰林汇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翰林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433元。 江民公司认为现行法律对商誉没有规定,一审法院判定其构成商誉侵权以及赔礼道歉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于法无据,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本案不但是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案件,而且是北京市高院首例纯商誉侵权纠纷案件(以往的商誉侵权往往与侵犯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联系在一起)。本案反映出一些值得讨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如商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以及商誉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