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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受淹可获补偿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8

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已于5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在特大洪水期间为分洪蓄水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民群众,如今有了获得补偿的具体办法和法定依据,这是我国防洪史上的一件大事,将对我国今后的防汛抗洪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蓄滞洪区就是滞纳洪水的地方。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由于河道水库不能完全蓄泄洪水,必须有计划地启用蓄滞洪区滞纳洪水。长期以来,国家只对淹没区内的群众给予低标准的补助和救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蓄滞洪区人口的增多,分洪蓄水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政策,不仅对蓄洪区居民不合理,也使蓄滞洪区运用政策越来越困难,《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维护了蓄滞洪区人民的基本利益,同时还能保证国家及时调度运用蓄滞洪区,从而确保重点地区防洪安全。

《暂行办法》同时公布了实施补偿的蓄滞洪区名单,它们是我国目前已正式批准的97处蓄滞洪区,分布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个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