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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实名制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8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的实名证件是指:(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实行储蓄实名制,首先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存款记名制条件下,一旦发生匿名存单遗失,存款人就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合法文件来证明其存款的真实性。在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倒闭时(此类情况在中国已有发生),也很难保证个人储户充分享受国家的保护政策。其次,有利于提高存款人的信用。如果实行实名制,则存款人的存款记名与其身份证号码相对应,身份证件就有着较强的信用功能。在个人的住宅信贷、教育信贷、汽车信贷及其他消费信贷等方面,现存的一些“苛刻”条件,也将明显宽松。再次,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在记名制条件下,个人收入缺乏相对集中的账户,难以统计和征税。如若实行实名制,则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仅有一个,在此名下的存款易于统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就有了较为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征收遗产税势在必行。 在记名制条件下,存款项的遗产税难以征收,但若实行实名制,则易于征收。而中低收入群体将是主要受益者。最后,有利于廉政建设,防范腐败。在实行实名制条件下,一个人的资金虽可存入多个金融机构,但仅有一个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比较容易查询和统计,由此给那些试图收受贿赂或得不义之财的人,以一个客观的约束,即不义之财难以隐匿。

但是,在实行储蓄实名制后,有些人担心存款隐私问题,或者说,储蓄实名制的实行是否会违背“为储户保密原则”?我们认为,储户不必担心自己的存款不能保密。《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已建立了严格的为个人存款保密制度,对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存款人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泄露储户存款账户的情况,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储户不必担心自己的存款不能保密。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实行储蓄实名制的确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尽管我国银行内部的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得较好,但是面向社会的保密法规还不够细化。比如: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时,法院或检察院可以对其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但是储户信息可披露到什么程度,经过什么级别的授权,我国法律都没有规定。我国法律还赋予税务机关检查银行账户的权力,但却给税务机关以太大的权力,因为一个县级的税务官员,就可以查账。这样,太多的税务机关都有这个权力了,很容易泄露储户的资料。我们认为,这个权力给到省一级的税务机关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