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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一定要立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8

正如会前所预料的一样,“西部大开发”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的热门话题。委员们普遍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西部大开发,必须在法制环境中进行。理由有三,

第一,今天提出西部大开发,与80年代初提出办经济特区的客观环境已大不相同。当时,市场经济还不为大多数人所认识、所接受,经济社会背景从观念到体制上,都还是计划经济那一套,人们习惯于靠政策、文件办事。而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市场经济的观念和机制已经在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西部大开发,必然要求法制先行,通过法制规范市场,通过市场机制组织大开发。   

第二.国家的开发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开发要有所作为,必须依托国家大法的保障。法律以其严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可以避免政策易受形势左右而朝令夕改的不足,抵御来自个别意志的干扰,减弱旧体制形成的障碍,保障西部大开发长期、健康和有序的推进。   

第三,国外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对特别地区实行特殊法律调整,对于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有必要。美国在19世纪为开发西部出台《鼓励西部植树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大大推动了西部开发的进程;在20世纪60年代,又相继颁布《地区再开发法》、《加速公共工程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使西部地区的开发进入新的阶段,事实证明,法律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落后的地区迅速发展,缩小区域差别,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

背景:

各地代表所提出的立法议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法”和“西部开发法”--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法。

2.“固定资产投资法”--因为西部大开发将首先涉及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问题,没有具体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将难以设想。有关部门已经在酝酿起草有关法规,但由于缺乏重视和推动,迟迟未出台。

3.“产品结构合理化促进法”-----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是一个重要课题,但目前进展缓慢,必须加强法律调整力度。

4.“加强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决定”-----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联合开发、互利合作、对口支援等项事业,要依靠法律规范和促进。

5.“加强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决定”-----经济发展靠科技,科技进步靠人才,人才要靠培养和引进。

6.“加强中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定”-----开发西部,不能破坏生态平衡,不能污染环境,不能以生态环境的恶化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