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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新法出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8

----公司法的修订:本次修改一是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二是规定了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充分显示了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努力和决心。

----刑法修正案:(1)新增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行为的处罚,(2)对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 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予以单独规定。(3)对证券、期货业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如果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裁决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地区)海事仲裁裁决、外国(地区)法院判决和裁定,应当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则向该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海洋环境保护法:(1)入海排污口位置应严格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于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2)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3)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上述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