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关注 > 信息正文

保护知识产权与“入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8

中美两国11月15日达成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11月19日欧盟代表团又与中国展开谈判。一度冷却的“入世”话题骤然热了起来,成为街头巷尾谈论最多的话题。人们在谈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经济利弊时,不能漠视其中的法律问题。因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除了可以享受众多的权利之外,还必须依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过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个规则,构成约束所有缔约方的重要内容。不熟悉这些内容,进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就有可能摔跟头。

今天我们着重谈一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写TRIPS)。该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达成,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90年代达成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这个条约与以往的条约比,保护的范围更广泛,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了最低限度,规定了达标时间表:发达国家在1996年1月1日前,发展中国家在2000年1月1日前必须达标。

TRIPS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执法手段。TRIPS具体规定了缔约方的一般性义务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救济制度;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程序。为了解决缔约方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争端,TRIPS协议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机制。经争端解决小组仲裁之后,构成侵权行为的缔约方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予以保护,允许缔约方在一定范围内报复。报复方式包括交叉报复、跨部门报复,中止关税优惠等待遇。因此它提高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全世界各国所重视。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入世”后出现的新情况呢?

首先,我们要继续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适应协议的要求。拿专利法来说,经过1992年的修改,我们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第二,根据协议的规定,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单边报复行为,使争端能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保护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中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或跨部门报复。因此,从我国知识产权的实践情况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已经成为我们“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第三,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另一方面的重大影响,或者说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就是必须迅速地、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这就要求我国的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否则就会使我们与发达国家在技术、经济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陷于十分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