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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损失领导难免责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1

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已正式实施。《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及责任人作了界定。国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办法》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分四档: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5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10%至20%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20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20%至30%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和退回奖励、用风险抵押金赔偿、扣薪处分。三.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数额不足100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的30%以上的重大损失,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留用察看和追回奖励、用风险抵押金赔偿、降薪的处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除上述处理外,还将给予禁入处理(即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并致使该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的;由于主观原因,连续亏损3年以上,经考核连年不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