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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七条策略解决国企债务纠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1

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日前表示,中国各级法院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涉及国有企业的执行案件采取各种方式,保证严格执法,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高法院建议:

――对被执行人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市场,能回笼资金,却因债务缠身融资无望的,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采用“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参与经营,促进发展;

――涉及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中的债权变股权的,要按照政策,积极、稳妥地配合金融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实施; ――对被执行人的产品有一定市场效益,有发展潜力的,可以采用“放水养鱼”的方式,以一定的资产作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时,再行收回债权;

――对被执行人具有申请执行人需要的某种劳动、管理技能的,可以劳务抵债;

――对被执行人已无有形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尚有较好声誉的产品品牌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可转让其无形资产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依法无法转移所有权,其财产因使用不当面临毁损或贬值危险的,尝试委托他人以强制管理的方式,用经营被执行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破产、关闭的,应加大对其债权的执行力度,减少破产费用,尽力提高清偿率,减少债权人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十一月份起,在全国再次开发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行动,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已被列为三类重点清理对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