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财物被窃,旅行社是否要赔?
王某随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到达香港,在乘车去酒店途中,王某发现其随身背包被窃,王某遂与领队至警署报案,报称丢失护照、身份证、往返机票、手机、照相机及现金2万元。王某认为其丢失的背包是被混于旅行车上的小偷偷走,系旅行社没有尽到保证游客财产安全的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在本案中,旅行社没有充分考虑行其保证游客财物安全需要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对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没有保管义务,游客自身对其携带物品具有保管义务,因此,旅行社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丢失不承担责任。
那么,旅行社是否保证游客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的义务呢?
在王某与旅行社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旅游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虽然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相对固定。对于游客来说,其义务就是缴纳旅游费用,除此便可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而旅行社则需要承担较多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合同及相关行业的规定提供符合游客人身、财务安全需要的服务,如果提供交通工具、餐馆、住宿、旅行项目等,同时亦需保证游客人身、财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游客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应当说,法律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游客和处于强者地位的旅行社是区别对待的,其对旅游者的义务规定相对较少,而对旅行社却从不同方面作了义务性规定,以保障游客权利的实现。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不是无限度的,其对旅行社义务的规定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对于本案,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旅行社是否有保证其安全的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却可以依据法理及习惯得到合理的解释。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旅行社确对游客负有保证其人身、财物安全的义务,这是旅游合同的应有之义。我们知道,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在旅游合同中,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同样也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只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卖的是物品,而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出卖的是服务而已。瑕疵担保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所承担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合同中的规定的品质,而其承担的权利瑕疵担责任指的是其应保证在旅行期间,旅客的人身、财物不受他人侵犯,也就是说旅行社负有保证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不受旅游事故或第三人等的侵害。如果旅行社有违反上诉义务的行为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第三人过错给游客造成损害的,旅行社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那么,在本案中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被窃,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旅行社所承担的保证游客财物安全的责任并不是针对游客所有的财物的,对于游客交由旅行社保管或托运的行李,旅行社自然应当保证其不受损害,但对于游客的货币,贵重物品等,由于这类物品价值过大,如果要求他人对其安全承担责任的话,风险过于大,因此根据习惯,除非游客是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专门交由旅行社保管,否则旅行社不应对其安全负责。而游客的其他财物,旅行社为保证其安全,可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可就安全状况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例如警告游客在旅行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不要擅自离队,注意看管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等。假设旅行社已经采取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并且也向游客作出过警告的,但因游客自己的疏忽大意而致其人身、财物受损的,旅行社可以游客亦有过失为由进行过失相抵,以减免自己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称其背包是在旅行社提供的旅行车上被窃的,既然旅游车是旅行社提供的,则旅行社对其中物品负有看管责任,并可向旅客作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注意关上车窗等安全防范警告,如果旅行社这样做了,只是因为游客自己的过失致使物品被盗的话,旅行社可以此为由减免其责任,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游客随身携带的货币、贵重物品等是需专门交由旅行社保管,旅行社方对其安全承担责任,否则其风险要有游客个人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本案,不能笼统地说旅行社应对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证安全的责任,而应区别对待,将货币、私人贵重物品划分出来。所以就本案来说,如果因旅行社的疏忽导致游客物品被盗的话,那么其所赔偿的范围应是货币、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之外的其他一般物品。
附:
1、《德国民法典》第651C规定:(1)旅游举办人有义务提供旅游,使其具有保证的品质,而无使价值或对通常或约定利益的合法性全部或部分丧失的瑕疵。(2)旅游不具有此种品质的,游客可以请求救济。
第615F条规定:(1)游客可以在无损于减少旅游费或终止的情况下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但旅游的瑕疵基于不可归责于旅游举办人的事由的,不在此限。(2)旅游无法进行或明显受到侵害的,游客可以因无益消耗的休假时间而请求给予适当的金钱赔偿。
2、我国台湾地区《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举办人应对其违约行为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期
200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