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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上海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0-09-10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律师人才梯队建设,为法律服务业发现、培养优秀的青年律师人才,在律师行业形成创优争优、学习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风气,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规则》以及八届理事会2010年工作布置要求,并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展现上海青年律师的良好风貌,推出和宣传一批能力强、水平高、业绩好的青年律师,激励青年律师自强不息,不断提升上海青年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上海实现“五个确保”、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二、评选范围和标准

(一)评选范围

1、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连续执业5年以上(含5年)(2006年1月1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97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4、第一、第二或者第三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获得者(不含提名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执业过程中,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诚信守纪,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是广大青年律师修身立德的榜样。

3、勤勉敬业,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一定专长,初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刻苦学习、钻研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注重律师业务研究。

4、热心公益,关心并参与行业活动,乐于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区服务工作。

三、评选机构

本次评选活动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并成立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以及前三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代表组成。

评委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选程序以及时间节点

本次评选活动以各区县为单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人选,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向评委会推荐人选,评委会综合评议与投票相结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筹备和动员阶段(2010年8月份)

组建评选活动工作班子,确定评选方案。

(二)启动和初选阶段 (2010年9月份——12月份)

1、发布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由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动员律师事务所组织优秀青年律师参评。

2、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认真听取公检法、团区委、青年律师联合会等单位意见后,做好组织推荐工作。优秀青年律师候选人按照本区县35周岁以下律师人数的1.5%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不足1.5%的推荐1名。

3、评选办公室汇总整理组织推荐的参评律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以及分类,报评委会。

4、评委会对参评律师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实质审核,细化评选标准,对参评律师进行评分,初评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初评分数将进入终评阶段,供评委参考)。

(三)终评和揭晓阶段 (2011年1月份——2月份)

1、媒体公示:在东方律师网上对30名正式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听取社会各界对正式候选人的意见和反映。如遇异议,评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正式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正式候选人的资格。

2、案卷评审:组织评委会成员对正式候选人的卷宗进行抽查,评审其专业素质能力。

3、大众评审:组织30名正式候选人与法学院校师生组成的大众评审进行对话交流,并就大众评审的意见形成参考意见。

4、投票评选:举行终评会议,评委会根据正式候选人的实际情况,参照初评以及公示结果,并结合案卷评审、大众评审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名,另外10名正式候选人授予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提名奖。

(四)表彰和宣传阶段 (2011年3月份)

1、在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宣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2、做好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评选要求

(一)评选通知下发之前,律师被投诉,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不得推荐。

(二)参评律师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经评委会核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参评律师不再参加第二届东方大律师、2008-2010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或者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

(四)参评律师不担任此次评选活动的评委。

(五)对评选出的“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如每年参加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安排的公益活动少于2次(安排不足2次的除外)的,将撤销其“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六)参评律师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候选人公益活动承诺书1份;

2、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候选人组织推荐表1份;

3、本人执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组织推荐表中涉及到的主要奖项、担任社会职务的聘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1份;

4、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或者其它专业成果,可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5、详细事迹材料1份;

要求:字数为2000字左右。

6、2008年1月1日至今个人独立办理或者主办的业务案例目录1份;

要求:案例目录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就其中1个案例撰写字数为2000字左右的简介以及评析,并附承办该案时所撰写的所有法律文书复印件。

7、成才的思考1份;

要求:字数为3000字左右,结合自身成长经历,执业感悟,阐述青年律师成才过程中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如青年律师的执业理想、如何选择自己的专业、怎样培养健康的成长心态、如何提高自己的办案技巧等。

8、提供2寸免冠近期彩色标准照2张(不含推荐表格上已粘贴的1张)、5寸彩色工作照片以及生活照片至少各1张(上述所有照片背面须写好姓名,并提供电子版);

9、其他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所有文件材料按A4标准纸规格装订,装订顺序如上述提交材料顺序,同时要有封面以及目录,所有材料中除注明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原件之外,其余材料需同时将文件保存在移动存储介质中(如光盘、U盘等)随文件材料送交评选办公室。所有申报材料不予返还,请参评律师自行留存。

参评律师材料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候选人推荐材料字样一并报送评选办公室。为确保工作进度,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以邮戳为准,逾期将不再接收参评律师材料。

关于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推荐表以及相关材料样张均可在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com.cn/浏览并下载。

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本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邮    编:200032

联 系 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共关系部 

仲峥  64030000——15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