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宣传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世博,服务“四个中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律师,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定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开展第二届“东方大律师”、2008—2010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通过评选活动,推选出新时期“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行业典范。
二、组织机构
(一)“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主办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附件1)
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市律师协会等有关同志组成,共27人。
(三)“东方大律师”评审委员会(附件2)
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有关同志组成,共9人。
(四)评选办公室
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评选名额
“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按照区县律师人数的0.8%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3)。
本次评选活动共评选出20名“上海市优秀律师”。
评选出的20名“上海市优秀律师”将作为第二届“东方大律师”候选人,从中评审出10名“东方大律师”。
上述20位人选将与原获得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律师共同成为下一届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中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候选人。
四、评选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连续执业十年以上的执业律师(含十年)。
2.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曾获得过全国优秀律师或东方大律师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五、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注重维护律师形象,积极参加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信访矛盾工作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律师执业水平,在律师业务领域内成绩显著:(1)在某业务领域中是公认的专业骨干;(2)在整个律师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在群众中具有较好的声誉。
5.在服务上海世博会、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方面表现突出,成效明显。
六、评选程序和时间节点
(一)筹备阶段(2010年8月)
1.制定活动方案。
2.下发通知,通过区县司法局、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动员。
(二)推荐阶段(2010年9月—10月)
1.自荐:符合条件拟参评的律师填写《上海市优秀律师参评申报表》(见附件4—1),由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2010年9月30前提交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4)。
2.组织推荐: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及各律师事务所根据评选条件,均可提出推荐人选参评。推荐单位需填写《上海市优秀律师组织推荐表》(见附件4—2),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2010年9月30前提交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4)。
3.区县司法局要指导监督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认真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所有参评律师应当签署《“上海市优秀律师”参选承诺书》(见附件4—3)。
4.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须在规定名额内推荐本区县律师候选人,推荐时间截至2010年10月30日。
(三)评选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1月)
1.审查(2010年11月上旬)
评选办公室按照评选标准要求,对推荐律师进行审核,提出相关意见。
2.初评(2010年11月中旬—12月上旬)
“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通过查阅申报材料等书面审核形式,细化评选标准,对推荐律师进行评分,通过分数高低确定50位“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员名单(初评分数将进入终评阶段,供评委参考)
3.公示(2010年12月中旬)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通过上海司法行政网、东方律师网或相关媒体对“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员进行公示,接受业内外监督。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候选人员提出异议,评选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异议记录,确保异议记录详实完整,并对异议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如经查实,即取消候选人员参评资格。
4.终评(2010年12月下旬—2011年1月上旬)
“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举行终评会议,所有候选律师以现场问答的形式与评委进行互动,评委根据候选律师的实际情况,参照初评及公示结果,并结合现场表现进行评分,最终以总分高低评选出20位上海市优秀律师。
5.东方大律师评审(2011年1月中下旬)
东方大律师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政法系统及社会各方等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对20位荣获“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的律师进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评审,最终评审出10位 “东方大律师”。
(四)表彰和宣传阶段(2011年3月)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于2011年在九届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上对荣获“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律师予以表彰,并在上海司法行政网、东方律师网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七、注意事项
1.评选通知下发之前,律师被投诉,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不得推荐。
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 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3.参加本次评选活动的律师,不担任此次评选活动的评委。
4.参加此次评选活动的律师,不再参加2008—2010年度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
5.对评选出的“东方大律师”和“上海市优秀律师”,如每年参加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安排的公益活动少于2次(安排不足2次的除外)的,将撤销其“东方大律师”或“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
6.本次评选活动所需相关材料均可在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org.cn/浏览并下载。
联系人:曹频、杨小龙
联系电话:64030000–12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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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