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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曼名誉纠纷案”的几个待解之迷

作者:sh4law 信息来源:中信正义 发布时间:2010-04-16

         其一,原告提交证明陈红是赵一曼孙女身份的证据之一,是民政部于2005年6月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而据史料记载,赵一曼在1936年8月牺牲于日寇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在1950年11月就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向烈士家属颁发《牺牲革命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赵一曼在当时已经是烈士,也有宣传赵一曼烈士的电影和纪念文章,为什么《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颁发时间却是2005年6月?难道赵一曼迟迟在2005年才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其二,政务院1950年“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国务院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8年“革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文件,规定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据此,民政部的《革命烈士证明书》为什么不早点发给赵一曼的儿子,而发给不在“革命烈士家属”范围内的孙女?
         其三,陈红在2010年2月20日亲笔具状起诉时没有提及任何经济要求,因为她起诉的动因是“绝不愿意看到异邦日本那些整日研究撰文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学者,突然有一天可以证据确凿的向世界证明:中国人正在伪造自己抗日民族英雄的历史,并藉此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而现在原告律师代表陈红突然提出了经济要求,要求各被告赔偿所谓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三十五万元之多。但是,这份提出经济要求的“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书”却不是陈红亲笔具名的,难道是陈红不知情所谓的经济要求,还是陈红因故不能亲笔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