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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表文汇出版社出庭回应“赵一曼孙女”的起诉

作者:sh4law 信息来源:中信正义 发布时间:2010-04-16
      自称是烈士赵一曼孙女的陈红起诉上海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石耿立、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被告侵害赵一曼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2010年4月15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首次进行预备庭: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所郑幸福律师、刘玮华律师代表文汇出版社出庭应诉。
      原告陈红今天没有出庭,由其律师代为出庭。陈红的律师除了重复起诉状中有关《遮蔽与记忆》一书中引用的伪《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的情况报告》、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法医股《关于赵一曼女士伤检诊断报告》、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暨特务科《关于审讯赵一曼女士效果的报告》等三份史料记载的赵一曼烈士遭受电刑之后乳头、乳房、会阴和阴道等性器官的生理反应毫无事实依据,且记述之细和详尽,有如生理解剖和医学实验报告!其情其景可谓惨不忍睹、触目惊心,损害了赵一曼烈士的人格尊严等起诉意见外,还在法庭上提出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其中要求石耿立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文汇出版社赔偿10万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
      文汇出版社在答辩中反驳了陈红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指出在2008年6月得到作者石耿立授权出版包括《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在内的散文作品集《血色苍茫》后,书稿通过了编辑审稿,取得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批复文件,后经作者同意将《血色苍茫》的书名改为现书名《遮蔽与记忆》。在文汇出版社与作者石耿立签约出版《遮蔽与记忆》之前,《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已经发表在2008年第4期《散文海外版》,续又发表在2008年第18期《读者》。该文的文笔好,内容教育意义深刻,受到读者的广泛欢迎和好评,相继入选中国散文学会“2008中国随笔排行榜”和人民文学出版社“21世纪年度散文选”。
      文汇出版社在审读《血色苍茫》书稿时,就“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中有关赵一曼烈士受刑情况的记述和涉及的三篇史料,经向作者了解和自行查询,发现文中的“伪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的情况报告”、“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法医股关于赵一曼女士伤检诊断报告”、“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暨特务科关于审讯赵一曼女士效果的报告”,均是官方媒体、出版物已经公开发表的史料,其中有解放军报社官方网站中国军网2007年6月“追寻英雄”栏目中《女中豪杰 民族英雄 赵一曼革命事迹详述》、华夏出版社2008年1月王开林著《非常爱、非常痛:大时代中国女人的活法》、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5月姜宝才、严峻著《关东大屠杀-日军侵华罪行的证明》、黑龙江省地方志编委会《黑龙江史志》2006年第10期《白山黑水除敌寇 笑看旌旗红似花-纪念抗日英雄赵一曼牺牲70周年》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9月王二路编著《赵一曼的故事》等。在这些公开出版物中,或有三篇史料的记载或者相似“电刑”内容的记述。即使在原告提供给法庭以否认三篇史料存在的证据中,也被发现有史料之一的“伪滨江省警务厅关于赵一曼的情况报告”。出版社对于出版物的审查义务应当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来认定,不能任意设定出版社的审查义务。文汇出版社对于《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中引用三篇史料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在发现国家权威媒体和合法出版物中有三篇史料的记载后,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可能再要求出版社去核实这些史料记载的具体“电刑”的情况。因此,文汇出版社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和审查义务,不存在侵犯赵一曼名誉的过错及相关行为。
     《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出版后,读者反响强烈,给予了极高评价,社会效果良好。仅新浪网的网友发表的8000多条评论中,几乎都是对此文的肯定评价,认为文章提高了读者对赵一曼的崇敬之情,提升民族英雄赵一曼高尚的气节,进一步弘杨民族精神。至于原告撇开《遮蔽与记忆-赵一曼》全文,单独将史料中关于赵一曼受电刑后身体器官被破坏情况的记载,冠以“详尽记载赵一曼遭受电刑后性部位的生理反应”的醒目提法而起诉,这是原告看《遮蔽与记忆-赵一曼》一文的视角所致,据此来认为文章损害了赵一曼烈士的人格尊严,是缺少事实依据。
      至中午休庭时,法庭才完成对原告起诉时证据的质证程序。据估计,后继对原告、各个被告证据的质证,至少还要进行二次。至于何时正式开庭,尚待法庭根据质证进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