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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通过公开司法程序确定精神病人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1-12-06
近年来,由于我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着重作了规定。

  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建议,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来确定精神病人。

草案有关规定应与民诉法相衔接

  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秦瑞在草案审议前征求了包括精神病院、医科大学以及社区中心医院院长们的意见。

  杜秦瑞说,我国民诉法规定,确定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需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但在草案中,精神科的医生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民事行为的主体,让医生成为这项权力的主宰,不利于精神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与民诉法的规定相背。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应当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加以认定,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来确定精神病人,可以避免那些没有患精神病的人被无辜送到精神病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杜秦瑞强调。

是否强制治疗应由公正机构判断

  草案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这条规定需要很好斟酌。”陈斯喜委员说,最近媒体上报道了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有的是家属为了争夺财产或者家庭内部矛盾,使家庭成员“被精神病”。如果规定监护人不同意或者精神障碍者擅自脱离医院,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对出现的这种“被精神病”的情况,这条规定恰恰是不能解决的,相反是给“被精神病”提供了依据,这背离了立法的目的。

  对有危害社会的可能,但是其家属又不同意,这种情况怎么来解决?陈斯喜委员认为,需要由专业的机构加公正的机构来共同决定。专业的机构就是医院,从专业上作出一个诊断,这个人确实有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但是光专业机构也不行,还应该有一个公正的机构来判断,这个公正机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其他机构。

用司法手段保护患者人身权利

  南振中委员说,根据草案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住院治疗情形,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或者患者擅自脱离医院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可由行政部门办理住院手续;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

  “上述规定赋予公安机关、行政部门、患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对患者的强制医疗权,很有必要,但应设置一定限度。”南振中委员说,世界上一些国家为了防止“强制医疗权”的滥用,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须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必须随后立即取得法院许可。建议借鉴德国、英国等国的做法,用司法手段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人身权利。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也提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收治应当设置司法程序。

  贾春梅代表说,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或是司法范畴,这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有区别。对于这一点,各方争议非常大。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且在确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

  贾春梅代表认为,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当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应当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精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