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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消费商品跌价后消费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14
         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台电脑,双方约定首付30%,余款两年内付清。三个月以后。该型号电脑大幅跌价。王某感到吃了亏,提出减免价款,而商厦认为合同已将生效,分期付款只是一个履行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拒绝继续支付余款。

         信用消费,通俗地讲就是“今天花明天的钱”。它有利于刺激消费,提高社会整体购买力,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消费方式。信用消费从形式上可以分成:(1)分期付款: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其中,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分期付款买卖最常使用的一种方式,即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或一部价金之前,出卖人仍保留该标的物的所有权。(2)消费融资:是指买卖双方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由金融机构一次性支付标的物之价金于出卖人,再由买受人依一定利息向金融机构分期偿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商家为了促销,主动负担利息以吸引消费者,这实质上就是消费融资的一种变体。(3)抵押货款:是指买卖标的物自交付起,其所有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同时买受人以该标的物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支付该标的物价款,然后在一定期间内,依一定利息分期偿还贷款。

         有关信用消费,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我国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信用消费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尚在摸索中,有必要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一)美国的信用消费制度:
         本世纪初,所有权保留制度是美国信用消费领域的主流。1918年美国制度了《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并先后被14个州采用。但到了二战以后,情况有了很大改变。1952年美国制定了《统一商法典》,该法典在形式和名称上废止了附条件买卖、动产抵押及信托占有等各种动产担保交易的区别,仅制定了一种担保形式——“担保约定”。这一制度将各种担保制度的个案特征消解到最小程度,仅在因标的物差异或担保利益实现方式上的差异不能化约时,方作出单独的规定,以示区别,其余内容都作为共同适用的通则一体规定。

         (二)英国的信用消费制定:
         在英国,最应引起重视的信用消费制度是租买(hirepurchase)。租买又称租购,根据租买合同,租买人同意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法接受标的物,并具有选择取得购买人地位或租用人地位的优先权。而租卖人在租买人行使优先选择权的有效期内,不得将该货物另行出售。另外,租购信贷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信用消费合同还受到《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的特别保护,根据该法第56条的规定,如果租买的货物劣于销售商对其所作的陈述,则应视为金融公司自己所为的错误陈述,金融公司应与销售商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德国的信用消费制度:
         对所有权保留,《德国民法典》第455条规定,“动产的出卖人于价仅清偿前保留所有权者,有疑义时,应认为所有权之移转系以清偿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买受人给付延迟时,出卖人的解除契约。”其《分期付款买卖法》第5条规定:“出卖人如以其保留之所有权为理由将其出卖物再取回者,有视为实行解除权之效力。”此外,德国法上,经过判例的努力,将租凭买卖也纳入信用消费制度之内。所谓租凭买卖,即制造商或销售商以自己制造、所有、管理的产品,直接租凭给顾客。依德国财政法院之判例,凡符合一定基准时,即认定为买卖契约。

          (四)法国的信用消费制度:
         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法国最高上诉法院判例将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视为单纯买卖,买方破产之际卖方对标的我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破产管理人。为了保护卖方的取回权,法国发展了种信的交易方式——买取租凭。即将动产于一定期间租凭给用户,待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时,租凭契约转换为买卖契约。此外,与大多数国家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运用上采登记对抗主义不同,法国采登记成立主义,即登记是担保利益有效成立的条件。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信用消费制度:
         信用消费制度在台湾的正式确立以1963年《动产担保交易法》的颁行为标志。该法以登记代替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同时因应了大陆关系“物权法定主义”传统,规定了动产担保而且仅有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及信托占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