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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汶川、玉树大地震看修改《收养法》之必要 ——建议《收养法》增加“公益性收养”章节

作者:徐煜律师 信息来源:中信正义 发布时间:2010-06-02

 
         汶川、玉树大地震导致大量儿童失去亲人成为孤儿,引起中华大地上下全民的震惊,男女老幼纷纷伸出援手,许多家庭更是争着要求收养那些失去亲人的孤儿,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设定的收养条文却阻碍了那些有爱心、有能力、有条件去收养那些孩子的人们的热心。综观现行的收养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我认为有修改收养法之必要,建议在现行收养法中增加“公益性收养”的章节:
         第一、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性的国家,每年都会发生危害程度大小不一的自然灾害,而汶川大地震的灾害程度更是令人触目惊心,由此造成了那些无家可归的孤儿很是需要家庭的温暖和关爱,而不单是国家福利机构、孤儿院的抚养。
         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很多家庭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夫妻双方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又有稳定的收入,大多又是只生一个孩子,又有爱心,因此,他们都有足够的条件、精力和时间再去收养一个或两个孩子。
         第三、由于现行收养法设定的收养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客观上阻碍了那些出于公益目的想收养孤儿的人们的热心,尽管拟收养人的自身条件很好,但现行法律都不允许他们收养孤儿。
         由此,我认为,应当尽快修改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在收养法中增加“公益性收养”的专门章节,在该章节中设定“公益性收养”的性质、收养的条件、收养的形式、及收养人的义务、责任等,并设定收养人特别宣誓一节,要求收养人宣誓表明收养是出于公益性目的,而无其他不良意图,并保证尽心尽力抚养被收养人,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
         我认为,《收养法》如能作如此修改,必将推动更多的家庭去关爱那些失去亲人的孩子,让全社会都来献上那份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