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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 首”事 件 引 出 的 思 考

作者:蒋信伟 信息来源:中信正义 发布时间:2010-05-27
         自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宣布拍卖圆明园海晏堂水力钟生肖兽首中的“鼠首”“兔首”以来,国内各大媒体相继报导,一时间舆论沸沸扬扬,各路人马挥戈上阵。有识之士引经据典、谈古论今,网民们群情激愤、说三道四,纷纷批评、指责佳士得的不道德甚至是非法的拍卖行为;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拍卖,法国的华侨组织和留学生代表自发组织游行,在巴黎大皇宫拍卖现场示威抗议,不仅勇气可嘉,更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和拳拳报国之心;还有律师组织志愿团声援海外诉讼,外交部发言人、国家文物管理局也先后发言和声明对佳士得的此次拍卖行为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和谴责......这一系列举动或事件凿实令人鼓舞而喜悦。然而,一则蔡君最终以3149万欧元(含佣金)拍得两尊兽首,又声明拒不付款的此次佳士得拍卖结果的新闻却让人大跌眼镜 ,其实令人遗憾或忧虑的不是那则新闻,而是新闻所反映的事情本身,即蔡君参与拍卖以及成交而拒付款的行为。于是,“兽首”拍卖事件引出了我的诸多思考。
         思考一:如何来抒发我们的民族情感?
         我国历来有个古训,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国人向来是鄙视和痛恨那些非法取得甚至靠侵略战争来掠夺他人财物的行径。其实,对强盗入侵掠夺他国财物的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是痛恶不绝的。这就为我们找到了对付这种丑恶行径以及抒发民族情感的最佳办法,那就是揭露和鞭挞!不得不承认现在西方或国外的好多民众并不了解一些历史,尤其是他们本国的一些蹂躏他国的历史,他们的政府出于种种原因不敢面对或正视这些历史,于是教科书或者一些出版物、媒体从不记载或报导这些史实,所以他们不知道在他们的博物馆或者拍卖行或者富豪家里,展现的那些凝聚着人类文明精华的精湛文物上面还沾满了侵略国的无耻、野蛮以及文物所有国的心酸、血泪。如果他们知道了这些又会作何种感想呢?我们相信,有正义感和文明修养的绝大多数西方民众都会象大文豪维克多·雨果那样:会愤怒,会鄙视,会感到羞耻!尽管西方某些人也明知怀中攥着这些不义之财毕竟是不光彩的,却还硬托辞说:“文物没国界,我们现在是免费开放,让大众欣赏.....”,殊不知这是地道的“此地无银三百两”,中国有13亿人口,很多人还未曾出国,全世界还有更多的贫困人群,他们怎么不送点自家的宝贝给这些民众、百姓瞧瞧呢?不是文物没国界吗?中国的博物馆不也是免费参观的吗?这种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却不是你的逻辑,不是太丑陋、太拙劣吗?!
         值得称道的是,这一次“兽首”拍卖事件发生后,我们第一时间就作出了反应,而且,无论是政府部门也好,媒体也好,或者海外的华侨留学生也罢,包括绝大多数的中国民众,表现出的爱国精神和民族情感是成熟的和理性的,其主题词就是:还原历史,揭露丑恶,教育宣传,依法抗争。没有失控的情绪化,也没有极端的民族主义,既表明了反对和谴责佳士得“兽首”拍卖的强烈态度,也展现了文明之国文明之士宠辱不惊的处事风范。
         思考二:怎样来抢救海外流失的我国文物?
         抢救海外流失的我国文物现在基本上有三种途径:回购、回赠、索还。
         回购,就是国内机构或个人出钱从海外把有价值的流失文物再买回来。回购又可分定向回购和拍卖购回,前者如2003年上海博物馆花450万美元从美籍华人安思远处购得宋拓《淳化阁帖》最佳善本,由此在国内掀起了空前的帖学热潮;后者如2000年保利集团首次在香港分别花774.5万港元和818.5万港元(含佣金)拍得圆明园“牛首”、“猴首”,从而见证了一段侵略与被凌辱的历史。由于,2008年11月国家文物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示不赞成国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各类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国文物,使得目前这类回购的方式也鲜见行使。我个人认为:倘若真是国宝级的文物,象前述的宋拓《淳化阁帖》,机构或者个人有能力通过定向回购的方式使文物回归祖国,不能不说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还是应该肯定的;再者,从海外流失文物的性质上看,大抵可分成非法流出的或被掠夺出去的文物,以及合法交流出去和华侨带出境的两类,对待不同性质的文物也应该采用不同到策略方式使其回归。但我反对从拍卖行回购文物,原因下述。
         回赠,就是由境外人士购买后通过赠与方式使文物回归国内。如2003年香港爱国实业家张永珍女士花4150万港元拍下清雍正“粉彩蝠桃纹橄榄瓶”赠与上海博物馆;又如也是在2003年澳门名人何鸿燊花了近700万港元买下圆明园“猪首”后赠与中国保利集团。然而 ,回赠的爱国壮举,固然可圈可点,可敬可佩 ,但这毕竟是觉悟所致的自愿行为,是不能强求的。由于海外文物的数量众多和捐赠者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等诸多原因,加上抢救海外流失文物的主要责任应该系于国家身上,我们不能也没理由来要求出现更多的海外“张伯驹”。因此,回赠不可能是抢救海外流失文物的主渠道。
         索还,就是通过法律或者外交途径,包括民间交流谈判方式使得海外流失的文物回归。但到目前为止,对跨国间文物或文化财产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还只停留在几个国际公约和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上,并且这些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均规定的是一些原则性意见,以及加入国的情况和对客体物占有性质的严格限定,这就给具体适用这些国际法带来多层面的困惑。第一层面有参加公约国和没参加公约国不能适用同一法律的问题,其次还有请求权主体和被请求主体的确定,以及有管辖权法院的确定问题。第二层面是哪些文物是公约保护的客体问题。现有的公约和双边协定一般都针对走私、被盗的非法出口或转让的文物,而并不包括战争中或其他情况被掠夺的文物。第三层面有追溯时效问题,我国大量流失海外的文物绝大多数都超过50年,有些文物的流失还发生在国际公约的产生之前,公约对其有约束力吗?!第四层面就是公法和私法的冲突问题。众多的海外文物现在的占有者或者所有者是国外机构和个人,虽然按物权的一物一权性和排他性,原物权所有人仍然可以行使请求权,但现在占有人或所有人也可以有时效、管辖权、善意取得等多种抗辩手段。几天前,印度法院判决禁止美国的安蒂古伦拍卖行纽约分部拍卖“圣雄”甘地的遗物,被该拍卖行拒绝称:印度法院的禁拍令“在美国不具法律效力”就是个明证。当然,国际诉讼还有时间长,取证难,成本高,程序复杂等等问题。总之,法律途径解决历史遗留的海外流失文物的回归问题,目前看来可能性是微乎其微。倒是外交途径和民间交流方式结合值得多多尝试的,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尽管涉及的文物都是近些年非法出境的,但终究是跨国追讨并且得到了国与国政府之间的彼此认同,可以说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世界和谐的发展,国际规则的逐步统一,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会对文物保护达成更多的共识,对抢救本国在海外的流失文物也会出现渐觉光明的前景。
         另外,抢救海外流失的文物还有一些辅助手段,譬如贸易制裁等等。象此次佳士得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一意孤行拍卖圆明园“鼠首”、“兔首”,国家文物管理局立即发布《关于审核佳士得拍卖行申报进出境的文物相关事宜的通知》就属于此类,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流失文物转让流通、打击非法文物交易的作用,也间接地为海外流失文物的正当回归创造了条件。
         思考三:要不要参加海外流失文物的拍卖?
         拍卖,通常理解就是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公开竞买和委托递价的方式,在底价之上,将特定商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一种买卖活动。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商品形式,其法律关系远比普通的买卖活动复杂,并且以往的实践证明,国际上买卖文物和艺术品通常是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那么,是否应该提倡通过拍卖形式来抢救海外流失的文物呢?我是持反对态度的。原因是:
         首先,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流失在海外的各类文物总数约达1000万件,而国宝级文物也将近164万件。如此庞大数量的文物要花费多少财力才能尽收囊中呢?显然,这是目前国力所不允许的。
         其次,拍卖容易哄抬价格,徒增抢救文物的成本。象圆明园水力钟“兽首”其文物年代据考是出自清乾隆中期,据今240多年,因为是用作花坛定时喷水装饰,工艺价值一般。1985年在美国苏富比拍卖行拍卖单个仅1500美元成交,而如今一个兽首价格竟然超过1亿元人民币,上涨近万倍。按照物以稀为贵和文物成套价格翻番的古玩行传统说法,余下最后一个兽首不知要炒到如何的天价了!另外,拍卖行追求的是成交率,成交了拍卖行就既扬名又赚钱,并且成交价越高钱赚得越多。所以该行当里机关重重,猫腻颇多,反正是你华人来买祖宗的东西,志在必得,我就暗暗派人顶高价格。还有象佳士得、苏富比这种国际大拍卖行都有信贷部门,他们往往和银行联手,通过抵押担保,信贷支付,分期付款等手段来操作拍品价格,支持成交。又由于拍卖允许委托秘密递价方式进行竞买,更容易发生自家人“撞车”的情况,有报导称:此次蔡某的竞拍,在价格升到900万欧元阶梯左右时,他的竞拍对手实际上是另一位爱国华人竞买人,真是大水冲了龙王庙,呜呼!
         其三,参与拍卖在法律上即一定程度承认了被拍文物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尽管法律上仍有追溯过错人赔偿损失的补救措施,但总在法理上和道义上留下了瑕疵。因为,拍卖是转移拍卖品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按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应该拥有对委托拍品的处分权(强制拍卖除外),拍卖人在接受委托时也有义务审查委托人持有拍品的处分权,尽管这种对拍品权利完整性的认识,对竞买人甚至最后买受人来说不可能要求事先明白,但明知是流失的文物还参加竞拍就不能不认为竞买人已经认可了该文物权利的合法性。反之,谁又会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去买一件非法物品呢?!
         思考四:“拒付款行为”得乎?失乎?
         蔡君以电话委托方式斗胆用3149万欧元(含拍卖佣金)应诺,使佳士得拍卖师对此次圆明园“鼠首”“兔首”两尊拍卖品最后落槌,随即又声明对此次拍卖成交拒绝付款,蔡君着实为民众玩了把冰火两重天的感受。一时,网络上众说纷纭,肯定的,否定的,拍手叫好的,冷眼相看的,怒目呵斥的...,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煞是热闹。我不想枉自揣摩蔡君此举究竟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或有什么无奈,但我个人坚决反对这一做法,并且认为完全得不偿失,理由是:
          一、“拒付款”保证不了兽首不流失
         根据国外一些拍卖行的拍卖规则规定,遭遇拍卖落槌后买受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为了保证委托人的利益,经委托人同意,都有二次拍卖或定向出售的措施,我国拍卖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一些海外拍卖行的拍卖规则甚至针对这种情况还有“次高者”(即最后仅低于落槌者的出价竞买人)成交的惯例规定,当然委托人因此受到的两次间差价损失和拍卖行拍卖成本损失则可寻找另外救济途径。因此,蔡君的“拒付款”行为并不能形成兽首真正的流拍,从而对圆明园兽首文物的回归起不到实际的效果。
          二、“拒付款”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拍卖行一般都有对不付款规定有补救措施和追究违约责任的规定。如苏富比拍卖行业务规则里对成交后不付款规定了众多的违约责任,以此来惩戒违约人。这里列举一些:(1)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有权起诉;(2)取消该项拍卖交易;(3)将违约人已支付拍卖行的钱款,包括并不限于保证金、预付款,用于支付拍卖行开支和损失;(4)将违约人已支付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的钱款作此次拍卖损失和其它债务;(5)安排再拍卖或私人交易方式,重新出售拍卖品,且违约人承认放弃抗辩权和底价限制,由拍卖行全权酌情决定,售出款项用于清偿违约人债务。(6)违约人承担两次交易间的差价损失责任;(7)拍卖行及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以前所欠违约人债务可以与此次交易造成损失适用抵消;(8)拍卖行及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对违约人在公司的资产有权行使留置权;(9)拒绝违约人以后在拍卖行及任何苏富比联号公司进行竞买。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不付款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征得委托人同意再次进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再次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这里面可以有三个法律责任:(1)没收定金;(2)承担第一次拍卖的双向佣金;(3)补足差价。实践中往往拍卖行因此而产生的第二次拍卖的成本,包括场地费、保管费、保险费、拍卖师费用、火漆费(出境检验费)等损失也会依据合同请求由违约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蔡君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判断是完全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用违法行为来抢救我们的流失文物自然也名不正、言不顺,就很难得到正面的评价了。
         三、“拒付款”将直接导致蔡君的商业诚信度降低并影响华人在海外的整体商业形象。据称,蔡君还是“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的顾问,又是佳士得的VIP贵宾,享受免交保证金直接进入拍卖的待遇。可是此次面对全球关注的一场拍卖活动,却最后爆出个拒付款的结果,令很多人啼笑皆非、莫衷一是;然而,我的直接感觉是蔡君今后的商业诚信度会大大降低,VIP贵宾是定然保不住了,佳士得以及一些拍卖行还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尽管,佳士得此次拍卖也算不上完全正当或合法,得罪一个佳士得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但问题并不在佳士得怎样做,而是别人在看我们怎么做?蔡君是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的中国人,中国人的行为在海外往往别人会和把它和中国联系在一起,尤其是这次影响颇大的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于是,拒付款行为就不仅仅是蔡君个人呈一时的匹夫之勇问题了,更严重的恐怕是别人会这样认为:难道你们中国人只有靠“搅局”来抢救流失的文物吗?难道你们中国人要放弃诚信来保护一件文物吗?难道你们中国人就如此缺乏智慧竟然用违法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民族感情吗?!由此及彼,难说别人还不会连想到我们华人的其他商业行为的诚信问题.....说到这里我顿觉背脊直流冷汗,再也不敢思索下去,就是觉得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但愿我的顾虑是杞人忧天。弗知,蔡君此时会做何之想呢?!